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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失效]

  本章规定:
  (一)批准型号合格证更改和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程序要求;
  (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
  (一)“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二)除“小改”以外的所有其他的更改均为“大改”。
  (三)凡更改中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水平的型号更改均为声学更改。声学更改须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 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对其经过批准的型号设计所进行的小改,需将更改内容提交民航局委任代表或民航局批准,同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第二十八条 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
  (一)任何人对经过批准的型号设计所进行的大改,不足以按第三十条要求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时,应向民航局提交大改的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并表明大改后的产品符合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适航要求。
  (二)民航局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有二种:
  (1)更改型号合格证及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2)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第二十九条 适航指令要求的设计更改
  型号合格证及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民航局按规定发出的适航指令时,必须:
  (一)按民航局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供民航局批准;
  (二)根据民航局对该设计更改方案发出的设计更改批准书,向有关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改情况的说明性资料。
  第三十条 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下述设计更改需要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一)凡对产品的设计、构形、动力、功率限制(发动机)、速度限制(发动机)或重量的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的、详细的审查;
  (二)对于航空器
  (1)改变航空器所装发动机的数目或旋翼的数目;
  (2)航空器换用不同推进原理的发动机或旋翼,或换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旋翼。
  (三)对于发动机,涉及工作原理的改变;
  (四)对于螺旋桨,涉及桨叶数目或桨距变距工作原理的改变。
  第三十一条 适航标准的确定
  (一)除有关噪声规定的要求外,型号合格证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还应按下述任一项,选定适用的适航标准:
  (1)申请原型号合格证时所参照的适航标准的适用部分及民航局确定的专用条件;
  (2)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之日有效的适航标准的适用部分及民航局颁发的有关的任何其它修正案和专用条件。
  (二)若民航局认为拟议的更改是部件、设备安装或系统安装的新设计或实质上是全新设计,且该产品原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标准对拟议的更改没有规定适用的标准,则申请人必须遵守该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之日有效适航标准中的适用部分和民航局确定的专用条件及其修正案,其目的是使该产品的安全水平等同于该产品原型号设计批准时建立的安全水平。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的权利
  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权利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同。

第四章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对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管理规则。
  第三十四条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
  制造人如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则应当:
  (一)使每一产品均可提供给民航局检查。
  (二)在制造地点保存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使民航局能够确定该产品及其零部件是否符合型号设计的要求。
  (三)除民航局另有批准外,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一年后继续制造产品时,必须建立和保持一个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该系统要保证每一产品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四)根据新建立的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向民航局提供一本手册,说明该系统和按本章第三十五条(二)项要求的方法已得到贯彻。
  (五)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前,制造人应用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交接受检查的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生产检验系统
  (一)制造人按照本章第三十四条(三)项要求建立生产检验系统时,应当:
  (1)建立由检验、设计和其他技术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器材评审委员会及器材评审程序;
  (2)保存器材评审委员会活动的完整记录至少五年。
  (二)生产检验系统必须具备至少能够确定下述要求的手段和方法;
  (1)用于制成产品的入厂原材料、外购件或转包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资料的规定,或是适用的等效品;
  (2)入厂器材,外购件或转包件,如其物理或化学性能不能及时准确测定时,必须有识别标志;
  (3)易受损和易变质的器材,必须妥善地储存和充分地保护;
  (4)影响制成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工艺,必须符合民航局认为适用的规范、标准;
  (5)加工中的零部件,必须在能够作准确测定的生产工序上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型号设计资料;
  (6)制造和检验人员必须容易地得到有效的设计图纸,并在需要时能够使用;
  (7)必须控制包括代料在内的设计更改,并在制成产品前得到批准;
  (8)隔离拒收的器材和零件,必须作上标记,以防误装到制成产品上;
  (9)对不符合设计资料或规范而拒收的器材和零件,必须经过器材评审委员会处理。委员会认为尚可使用的上述器材和零件,如需补加工或返修,必须重新检验并作上相应的标记。委员会认为不能使用的器材和零件必须打上标记,并作处置,以确保不会误装到制成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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