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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失效]

  A系列——国际分发。发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的单位和用户。
  B系列——国际分发。发至邻近国家(暂不实行)。
  C系列——国内分发。发至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和订购单位。地区管理局以下单位,由所在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转寄。
  为了便于二级航行通告的识别,出版单位应当从每年1月1日开始,按照系列,用数字顺序编号。
  (二)如果用二级航行通告代替一级航行通告时,应当在通告内容之后另起一行,使用括号说明被代替的一级航行通告的系列顺序编号、发布单位和日期。
  (三)二级航行通告一般应当有一个简短的标题,但是代替一级航行通告的二级航行通告可以除外。
  (四)A、B系列的二级航行通告,应当在生效日期25天前发出;C系列的二级航行通告,应当在生效日期15天前发出。
  第六十六条 定期制航行通告是按照定期分发制度管理的二级航行通告。这种航行通告,要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定的共同生效日期(见附录四)生效。共同生效日期,是以每28天为间隔,同时要保证用户在生效日期28天之前收到,在生效日期之后28天内不得更改。定期制航行通告应当在刊头加有“AIRAC”的标志。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作为定期制航行通告发布:
  (一)关于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指挥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永久性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的范围和规定;
  (二)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消音程序和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三)影响航行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和灯光;
  (四)机场、设施和有关服务的工作时间;
  (五)海关、入境等法令规定;
  (六)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频率、呼号的改变,以及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
  (七)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和有关程序。
  第六十八条 当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上有积雪、结冰、雪浆或者跑道灯被积雪覆盖时,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发布雪情通告。
  (一)雪情通告的电报等级为GG,使用系列为S,发至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与当日飞行有关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和机场航行情报室。我国对外开放机场的雪情报告,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向国外转发。
  (二)雪情通告必须在第一架进出机场或者备降的航空器,预计起飞一小时三十分钟前交电台发出。从飞行开始至结束,应当根据雪情变化或者扫雪情况每小时发布一次。
  如果跑道雪情有重大变化时,要增加发布次数。雪情的重大变化为:
  1.摩擦系数变化约0.5;
  2.堆积物深度大于:干雪20毫米,湿雪10毫米,雪浆3毫米;
  3.跑道可用长度、宽度变化大于10%(含);
  4.堆积物类别或者覆盖范围有变化;
  5.跑道一侧或者两侧有临界雪堆时,雪堆的高度或者离中心线的距离有变化;
  6.跑道灯被遮盖,灯光有明显变化;
  7.其他重要变化。
  (三)雪情通告的有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雪情通告的格式和填写方法,见附录五。
  第六十九条 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
  (一)各级航行通告室、航行情报室,收到一级航行通告后,应当检查电文有无错、漏或者不明情况。如果发现错、漏或者有疑问时,应当及时通知签发单位,请其重发、补发或者解答。
  (二)各级航行通告室、航行情报室,每月1日应发布本室所发布过的有效一级航行通告校核电报。其收电地址同一级航行通告。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还应当在每月3日前,印发有效的一级航行通告明语摘要。有效一级航行通告校核电报和有效一级航行通告明语摘要的截止日期、时刻和通告的内容通常应当一致。
  一级航行通告明语摘要,应当发至地区管理局以上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地区管理局以下单位,由该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转发;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转发。
  (三)二级航行通告校核单,应当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印发一次。
  第七十条 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所需的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指定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或者机场航行情报室负责提供。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解决。

第九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第七十一条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指直接为每日飞行所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机场航行情报室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十二条 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主要是向机组提供飞行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通常采用机组自我准备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第七十三条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资料和规章,包括:
  (一)设立航行通告栏,展示有关的航行通告。航行通告栏,应当本着便于机组阅读和更换的原则设立,并且使用明语和固定格式公布与飞行活动有关的航行通告。
  有电子计算机的航行情报室,还应当向机组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的书面资料。
  (二)设立危险动态图,标出对飞行有关的危险动态。危险动态图通常是在地图上面覆盖有机透明玻璃设置。危险区、限制区和险情的类别、范围、高度、日期、时间以及射向等内容,必须分别标注。如果有可能,还应当在动态图的侧方,用文字说明新出现的险情提要。
  (三)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其比例尺一般应为1∶500,000至1∶2,000,000。航空地图上,必须标画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指挥区)界线和航路、机场的有关数据。
  此外,还应当选择适当的位置,张挂或者展示航路图,本机场的仪表进近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机场图、目视进近图、精密进近地形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机场障碍物图和区域图,以及备降机场的有关特种航图。
  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或者展示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者世界区域图。
  (四)必须备有的、供机组查阅的航行情报资料:《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军用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日出日落时刻表、各有关机型的起飞全重表和起飞油量表、各有关机型的性能手册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它资料。
  (五)必须备有的、供机组查阅的飞行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航行规章》、《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飞行签派、通信、气象工作方面规章,以及关于飞行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其他规定和文件。
  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有关文件。
  第七十四条 讲解服务是在航行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讲解服务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情况介绍校核单所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并且要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情况介绍校核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航行资料及其修订,航行通告,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放油区、等待区以及其他空域规定;
  (二)航路、机场及其服务情况,航线数据和规定,搜寻援救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频率、呼号、工作时间和可用情况;
  (四)可以提供使用的气象服务简况;
  (五)危及空中航行安全的情况;
  (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五条 对于我国机组,只能讲能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对于外国机组,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已经批准对外提供的航行规章以及国际航行规章和资料。
  第七十六条 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是航行情报服务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飞行后,机场航行情报室应当主动收集机组对各种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受理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工作状况报告单》,并且及时转告有关技术业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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