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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失效]

  第五十条 上报审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时,必须附有按照《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见附录二)编写的《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以及各类仪表进近图和标准仪表进、离场图。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由承担设计的航行情报部门拟定,并由主管领导亲自审核签署。其副本应存入机场技术档案,作为修改或者重新审查和制定新程序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民航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对外公布我国对外开放机场的仪表进近程序,并且按照不同进近分类和航空器分类公布超障高(OCH)/超障高度(OCA)。
  民航局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向国内各航空企业公布各机场跑道的各种仪表进近程序和不同航空器分类的机场飞行最低标准。
  因紧急情况,如地面导航设施关闭,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新建筑物超过障碍物限制面等,导致机场飞行最低标准改变时,可以发布一级航行通告,但是整个新的飞行程序,不得用一级航行通告公布。

第七章 航行资料修订

  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持《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军用机场手册》中的资料准确和完整,必须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根据资料的变化情况,民航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出版航行资料修订。
  第五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机场手册修订》,是修订其原本资料的依据。为便于识别,每一种修订,都应当在每期修订的第一页上,标明以版本为基础的连续期号,以及出版部门和印发日期。
  第五十四条 航行资料修订,通常用新印发的资料,替换有变动的资料,或者增加新发布的资料。当资料修改不多,重新印刷时间不允许时,亦可采用手改的办法。印发手改资料时,应当在航行资料修订中,清楚地说明需要修改的页码、段落和内容。
  航行资料的修订,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手改,而且手改部分应当及时印发换页资料。
  第五十五条 已用一、二级航行通告公布过的航行情报,如果需要收入或者修订民航局出版的航行资料时,应当及时印发航行资料修订。
  第五十六条 航行资料修订的换页材料,对内容有变动的部分,应当尽可能使用明显的符号或注释加以识别,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
  第五十七条 为了便于使用单位定期地校核航行资料,应当至少每半年印发一次航行资料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刊有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和印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机场手册修订》,均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印发。

第八章 航行通告

  第五十九条 航行通告是飞行人员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处理工作,分别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和机场航行情报室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发布航行通告:
  (一)机场的开放、关闭、航路的建立、撤销或者改变;
  (二)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行服务程序的建立、撤销或者重要更改;
  (三)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指挥区)、管制地带、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走廊规定和程序的建立或者改变;
  (四)航路、机场导航设施、地空通信设备的建立、中断或者恢复工作,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的改变或者工作不正常;
  (五)地名代号、部门代码的增减或者改变;
  (六)机场灯光系统的设立、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撤销或者恢复工作;
  (七)跑道、停止道、滑行道、飞机等待位置、障碍物等的目视标志位置的改变或者撤销;
  (八)机场区域内有碍飞行的障碍物的设置或者拆除;
  (九)标志航行障碍物的障碍灯、危险灯的中断或者恢复工作;
  (十)由于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的积雪、结冰或者积水产生的危害情况及其消除;
  (十一)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及其附近有施工或者施工结束;
  (十二)消防、供氧设备暂不能提供使用或者恢复使用;
  (十三)油料、加油设备暂不能提供使用或者恢复使用;
  (十四)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其程序的建立或者更改;
  (十五)施放气球、炮射、人工降雨、滑翔飞行、跳伞、火箭发射、航空演习以及有碍飞行的其他情况;
  (十六)搜寻援救服务和设施的重要变动;
  (十七)航行情报资料版本、内容、范围或者格式的重要更改;
  (十八)需要立即对外通知的航空法律、法规或者民用航空规章的修订情况;
  (十九)需要立即对外采取措施的出、入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改变;
  (二十)对外的卫生检疫规定、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或者检疫的要求;
  (二十一)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航行通告分为一级航行通告、二级航行通告(包括定期制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三种。一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用电信方式发布。二级航行通告(包括定期制航行通告),用电信以外的方式发布。
  第六十二条 一级航行通告的系列、电报等级和识别标志:
  (一)一级航行通告分为A、B、C、D四个系列:
  A系列——国际分发。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发至同我国建立一级航行通告交换关系的外国国际航行通告室、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航行情报室和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
  B系列——国际分发。向邻近国家发布(暂不实行)。
  C系列——国内分发。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发布,发至各主要机场、民航飞行学院以上的航行通告室和航行情报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应根据飞行情况,负责向需要本系列航行通告的所属其他机场转发。
  D系列——地区性分发。由各机场航行情报室发布,通常发至所在地区的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遇有紧急情况,可以直接发至有关的机场航行情报室。
  D系列一级航行通告,由所在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负责用C系列转发;如果适合国际分发,则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用A系列转发。
  为了便于对航行通告的识别,每个发电单位应当从每年1月1日开始,对所发的每份电报,应当按照系列用数字顺序编号。
  (二)一级航行通告的电报等级为GG,需要紧急处理的电报等级为DD。
  (三)一级航行通告的识别标志为NOTAM,新发的航行通告为NOTAMN,取消以前的航行通告为NOTAMC,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为NOTAMR。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还应当在识别标志后,注明被取消或者被代替的航行通告的系列顺序编号。
  一级航行通告的格式和填写方法,见附录三。
  第六十三条 一级航行通告一般应当在生效日期前七天发布,不能预知的情况,收到后应当及时发布。每份通告应当只处理一项事宜,所述内容应当清楚,不需参考其他文件。如果内容过长,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发布,但是须使用同一系列顺序号,并且应当在电文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A、B系列的一级航行通告有效时间超过三个月,C系列的一级航行通告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仍然继续有效时,应当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负责转为二级航行通告。
  第六十五条 各系列的二级航行通告,统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二级航行通告的系列、编写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二级航行通告分为A、B、C三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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