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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失效]

  机场基准点、标高和磁差;
  机场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机场物理特性;
  跑道公布距离;
  活动区资料;
  障碍物情况;
  目视助航设备;
  滑行引导系统;
  机场灯光;
  援救及消防设施;
  油料种类和加油规定;
  氧气和有关工具;
  航空器维修能力;
  装卸设备;
  特殊飞行规定;
  气象资料;
  可用季节和扫雪设备。
  (五)航图:
  图例;
  机场图、停机位置图和机场地面活动图;
  机场障碍物图(A型或者B型或者C型);
  目视进近图;
  仪表进近图;
  精密进近地形图;
  标准仪表进场图和标准仪表离场图;
  区域图;
  航路图。
  第十四条 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机场,应当是供民用航空班机飞行使用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
  每个机场需要编印和提供使用的航图种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每页资料必须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印发日期。
  第十六条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补充资料。
  《军用机场手册》应当包括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供民用航空器备降使用的军用机场的资料。
  《军用机场手册》应当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图和进近图等航行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军用机场手册》,统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发行。具体编辑、分发和出售工作,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班机航线以外的民用机场,其航行手册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手册》的规定出版发行。具体编辑、分发和出售工作,由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军用机场手册》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出版的航行手册,一律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需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应当包括总则、机场、通信、气象、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简化手续、搜寻援救和航图等八个部分,每个部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总则:
  航行情报服务;
  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的差异;
  简字和代码;
  计量单位和时制;
  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需要携带的各种设备及其它资料。
  (二)机场:
  引言;
  国际机场简述;
  机场一览表和机场资料;
  航空地面灯光设备。
  (三)通信:
  引言;
  地名代码;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航空固定电信服务。
  (四)气象:
  引言;
  机场气象观测和报告;
  机场提供的气象服务;
  对空气象广播。
  (五)空中规划和空中交通服务:
  引言;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高度表拨正程序;
  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等待、进近和离场程序;
  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
  鸟群定期迁栖的资料;
  航站自动情报服务广播;
  拦截规定。
  (六)简化手续:
  引言;
  入境、过境和离境;
  关于使用航站的规章和费用。
  (七)搜寻援救:
  引言;
  搜寻援救系统、援救航空器的程序和所用信号。
  (八)航图:
  引言;
  航图概述;
  机场各种航图;
  航图目录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外开放的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凡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的资料,如果需要向国外提供,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发行。具体编印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该资料汇编的提供、出售和交换,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统一归口办理。

第五章 航图

  第二十六条 航图是保证航空器飞行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 航图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清晰,易于判读。航图的尺寸、规格和色调,应当适应空中飞行的需要。
  在每幅航图上,都应当标注图的种类名称、图名(地名/机场名)、代号、出版单位、印发日期、磁北、真北,通常还应当标注比例尺。
  第二十八条 航图分为:航空地图和特种航图两大类。航空地图包括1∶1,000,000世界航图、1∶500,000航空地图和小比例尺(1∶2,000,000至1∶5,000,000)航空领航图。特种航图包括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精密进近地形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机场障碍物C型图等十三种。
  飞行上使用的基本航图为:航空地图、航路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机场障碍物A型图等五种。
  第二十九条 航空地图主要用于各种飞行的目视空中领航,为专用航图补充目视资料,进行各种训练以及制定飞行计划。1∶1,000,000世界航图,是世界性统一规范航图。
  航空地图应当清楚地表示地球表面主要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标绘有机场、导航设施、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禁区、危险区、限制区、重要障碍物和其它航空资料。
  第三十条 所有建立飞行情报区的地区,都必须绘制航路图。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
  航路图中,应当包括航路和航线走向、距离、高度层、最低安全高度、导航设备资料、等磁差线、高度配备的规定,有关的机场、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交通服务系统、通信导航和其它航空资料,以及经纬网格、主要河流、湖泊和海岸线等地理资料。
  航路图的比例尺,应当依据表示资料清晰、方便机组使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航路图中机场附近资料密集,很难表示清楚时,应当绘制区域图。区域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在航路阶段与进近阶段,或起飞(复飞)阶段与航路阶段之间的过渡飞行,以及飞越空中交通繁忙地区的飞行。
  区域图中应当包括有关机场、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走廊和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等航空资料,以及经纬网格、主要河流、湖泊、海岸线和重要障碍物等地理资料。
  区域图的比例尺,应当依据表示资料清晰、方便机组使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当机场标准仪表进场和离场航线位置报告点不相同时,应当分别绘制标准仪表进、离场图。标准仪表进场图和标准仪表离场图,主要是使机组在仪表飞行时,按图中规定执行标准仪表进、离场程序,从航路阶段过渡到进近阶段,或从起飞(复飞)阶段过渡到航路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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