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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第五章 航图
  第六章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第七章 航行资料修订
  第八章 航行通告
  第九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第十章 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十一章 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
  附录:
  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
  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
  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
  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
  七、定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航行情报工作的职能是收集编辑、设计制作和发布提供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
  (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
  (一)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收集、制定、修订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二)认真处理和准确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发布前,必须认真校核、严格把关;对使用中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始终保持可用状态。
  (三)熟知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的内容及其相联关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密完整地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第五条 航空器飞行和为飞行服务的各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同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情况,提供资料;对于需要有关单位协作的事项,应当注意工作方法,抓紧落实;对于飞行人员反映的意见和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领导,实行民航局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
  第七条 民航局设立航行情报中心(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民用航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
  (二)起草航行情报工作统一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承办《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路图的编辑出版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国际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航图的审批工作;
  (五)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情报业务技术交流和资料交换工作;
  (六)负责航空地图和航行资料的管理供应工作;
  (七)组织航行情报人员培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办理执照颁发工作。
  第八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设立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称为“民航局××管理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
  (二)承办机场使用细则的审查,设计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的航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或者备案;
  (三)编印通用机场和临时性地区航行资料;
  (四)办理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以及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领取和供应管理工作;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业务集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执照考核工作;
  (六)参与新建机场的选址定点、导航设备布局、机场净空监护和航路规划等工作。
  第九条 民用航空机场在其航务管理部门内设立航行情报室,负责本机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特种航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负责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四)负责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供应工作;
  (五)协同机场管理部门,监护机场净空。
  第十条 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设立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收集、订购本企业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
  (二)承办航行情报资料的修订和管理,向本企业飞行人员提供航行资料;
  (三)向本企业机组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和电子计算机飞行计划;
  (四)编辑印制本企业所飞航线的航线手册和为飞行管理系统的导航数据库提供有关资料;
  (五)负责航行用具、航空地图的购置供应和领航记录表的印制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航行情报部门对下级航行情报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接受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和所在地区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

  第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包括总则、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机场以及航图等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如下:
  (一)总则:
  出版说明;
  简字和代码;
  计量单位;
  时制。
  (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规则;
  空中交通服务规定;
  航路和航线;
  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指挥区);
  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
  拦截规定和地面目视指挥信号。
  (三)通信导航:
  地名代码和部门代号;
  地空通信网;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航空气象广播。
  (四)机场:
  机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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