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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失效]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备保障航空安全的条件;
  五、有公司的营业标志和经营业务必备的票证;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依法签订的租机合同副本以及航空器适航和机组人员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职员的名单和身份资历证明;
  七、公司营业标志图样;
  八、公司的规章制度手册;
  九、关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客货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三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航空业务统计表和《公司年检注册书》,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飞行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调查处理。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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