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航局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规定[失效]

  3.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取得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技术执照。
  4.按规定报送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各种业务统计报表、资料。
  5.参加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五、组建机场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机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申报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机场的批准文件或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合用机场的批准文件及其使用军用机场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2.机场的组织机构。
  3.机场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
  4.有关人员的技术执照。
  5.机场设施、设备情况(经营运输业务的机场,必须按(87)民航局第197号和(85)民航局第387号文规定,具备为旅客、货物、邮件运输所需的服务和安全设施、设备)。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和保证飞行安全、正常运转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批复,批复件应报民航局备案。
  六、机场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的业务人员及其条件
  1.机场负责人应至少有1人具有从事过民用运输航空或通用航空或空、海军场站飞行保障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应熟悉机场主要保障服务业务。
  2.下列人员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技术执照:
  (1)塔台管制员。
  (2)无线、有线机务、报务、导航、油机员。
  (3)气象预报、观测、填图员。
  (4)航行情报员(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管制员兼任)。
  (5)售票和机场客运、货运员。
  (6)油料员。
  3.机场应有安全保卫、警卫、安全检查、消防和救护人员。
  4.非军民合用机场应有合格的场道维修、灯光(夜航)、供电等保障人员。
  七、机场的航管系统必须纳入民航局统一规划,执行统一标准,加入民航局航管系统统一网路,服从民航局的统一指挥。
  1.机场的航管系统(包括塔台管制、通信导航、气象、航行情报部门)要服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航务管理中心有关飞行组织与实施和安全与正常等业务方面的指挥。
  2.由民航局批准机场塔台的管制范围,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飞机进离场程序、机场使用细则和飞行计划、动态通报程序。机场塔台必须与该地区的民航区域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以及周围有关机场建立业务联系。
  3.机场的电台、电传要加入民航通信网路,按规定传递各类电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