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劳动定额在统一修订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根据实践结果必须修改定额水平或因进行承包必须调整定额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降低一个册的定额水平,按加权平均计算在10%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2.降低一个册的定额水平,按加权平均计算在10%以上的,报建设部批准;
3.改编为施工定额或承包定额等其他形式定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织进行,报建设部备案;改编中对定额水平的变动,仍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4.寒冷地区冬季施工期间,某些定额项目的调整系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定,报建设部备案;炎热地区夏暑期间减少工作时间的,可按当地规定的工作时间换算定额水平。
四、统一劳动定额和地区补充定额应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改进情况,重新进行编制或修订,企业补充定额也应根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劳动定额的结构形式及项目划分,要简明适用,便于考核工效并便于计算、管理。劳动定额水平,要支持平均先进,即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大多数工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或者超过。
各级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和专职定额人员,要随时收集和积累工效、工时利用等有关资料,开展技术测定和作业研究,按工种、按项目建立劳动定额技术档案,并逐步在劳动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上运用微型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手段,不断提高劳动定额质量。
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台帐和定额报表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月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主要工种的定额完成情况报表。
五、实行计件工资或超产奖的工资单价,应以统一劳动定额规定的工作等级与现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可在产值工资含量范围内,对计件或超产奖单价适当加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拟定。
六、劳动定额具有经济法规性质,必须严肃对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凡是能够考核产品质量和计算产品数量的,都必须实行有定额的劳动,要切实做到按定额组织生产,并把完成定额的程度与工资分配紧密联系起来,企业内不论实行哪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何种工资形式,对生产班组工人的分配都必须以完成劳动定额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情况为依据,不允许不执行劳动定额“吃大锅饭”或在执行中弄虚作假。不实行劳动定额的,不得实行超产奖和计件工资。
定额工作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企业的关系,提高职工贯彻执行劳动定额的自觉性。企业内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技术组织措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工人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