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1985年全国《建筑
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至18册)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的改革,有利于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的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新定额的内容,大力宣传贯彻执行新定额的意义和作用。要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在建筑业改革的形势下,统一劳动定额仍是一项重要经济法规,必须认真执行,严肃对待,提高执行新定额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把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在贯彻新定额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定额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劳动定额专业人员,企业内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工人达到和超过新定额创造条件。要把劳动定额、施工任务书、原始记录、台帐等一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加强对贯彻执行劳动定额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使劳动定额在加强企业管理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建筑企业内部不论实行哪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何种工资形式,对生产班组工人的分配必须以劳动定额为依据,贯彻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把完成劳动定额的程度同个人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以促进和提高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为四化建设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四、为了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现制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建筑企业科学管理水平,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适应并促进建筑业的改革,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以下简称统一劳动定额),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签发施工任务书、考核工效、计算超额奖金或计件工资、承包中计算人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确定建筑产品人工费用,编制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
三、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由建设部组织编制、修订和颁发;统一劳动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织编制地区补充定额,报建设部备案;地区补充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企业根据需要编制企业补充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