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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1.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
  2.负责建筑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
  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检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4.对申报国家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提供检测报告;
  5.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的技术审定;
  6.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7.对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提供国内外检测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审查认可。其主要任务是:
  1.接受委托,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2.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及建筑构件、制品质量的仲裁检测工作;
  3.承担或参与本地区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价,参加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4.对申报省级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提供检测报告;
  5.参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
  6.承担或参与国家或地区组织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7.对市(地区)、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市(地区)级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组织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市(地区)、县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其主要任务是:
  1.接受委托,承担本市(地区)、县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
  2.参加本市(地区)、县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
  3.参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
  4.市(地区)检测站参与对县级检测站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

第三章 检测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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