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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3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贯彻执行国发[1980]23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1980年11月19日 国发〔1980〕287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0]236号文件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退还被占用校舍进展情况的报告》以后,许多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军区正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研究进一步退还校舍的工作。必须看到。退还校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把这项工作做好,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特对执行国发[1980]236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学校校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其他单位占用,这是十年动乱遗留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事业、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下,以积极的态度妥善解决,不能在对方没有房子的情况下,简单要求占用单位立即退还校舍。有关领导机关必须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要求双方本着协商、互让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困难,使双方各得其所。占用单位和被占学校在国发[1980]236号文件下达前已达成解决校舍问题协议的,都要切实履行,不要再改变,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迁建或为学校还建校舍所需要的基建投资,尚未安排落实的,国家计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要把这项基建投资,纳入计划,逐步安排落实。
  三、退还校舍工作,应由有关领导机关负责解决,不能把矛盾下放,使占用单位和被占用单位之间争议不决,导致纠纷。有关基层单位,要注意工作方法,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不要为此闹事。同时,要关心群众生活,凡是能够解决的,尽可能加以解决。
  四、对因退还校舍发生纠纷的单位,双方的领导干部,都要坚决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使问题得到解决。如有拒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的精神,甚至纵容、支持群众扩大事态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今后学校应该根据校舍的实际容量,确定招生计划,要量力而行,决不可以不顾条件盲目扩大招生,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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