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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的有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
 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7日高检二发字<1985>第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6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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