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犯受贿罪,同时犯投机倒把罪、诈骗罪、贪污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可以参照贪污罪的金额,并可根据具体情节来掌握。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对方物品,只付少量现金,可否认定为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这往往是行贿、受贿双方为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
 (三)关于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受贿赂,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受贿赂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借机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受贿财物外,应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或者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受贿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没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没有中饱私囊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该单位的不正当收入,并酌情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关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问题
  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人因被敲诈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以行贿论。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投机倒把罪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