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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件》的通知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二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富廷,男,三十一岁,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七三七一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印生,男,四十一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
  自诉人李富廷于一九七七年与杨淑婷(女,二十九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一九七九年四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十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一九七六年三、四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暖昧关系。一九七九年六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宋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一九八0年十二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七日清晨五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一九八三年八月二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住处休探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二人在一起住三、四天。八月十三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六天,发生两性关系三次。二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八月二十日,宋、杨回到北京。当天,李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二人。八月二十二日,李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共同生活,如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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