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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法(研)发<1985>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        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桂书,男,三十九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八九二0七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二十八岁,原在湖南省株州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峰山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三十六岁,湖南省株州市塑料八厂出纳员),一九七四年二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十月二十七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一九七六年一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一九八0年四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一九八一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二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七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徐答:“是”。同年九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十月初,曹、孙在上海市孙的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州市。十一月二十二日,曹带着五岁男孩从上海到株州市。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丈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十二月二日,曹桂书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一九八二年二月六日,湖南省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芸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旭清予以刑事处罚。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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