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一次“日常监督检查”,需填写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工、销、检各留一份,作为监督生产水平变化的依据。
十六、 如有认证基础的某一版标准修订后,商检局通知执行修订标准的新要求的生效日期时,应给工厂一定的时间做重新送审样品的准备工作。标准修订后,如有申请人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生产符合新要求的商品时,商检局必须正式通知申情人取消“商检标志”。
十七、 非连续性生产的产品,如连续三个月以上停产的产品,应向商检局办理“应约检验”手续,在“应约”期间商检局暂停到厂检查,待恢复生产后,由工厂通知商检局再行检验。如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产品,若继续使用“商检标志”,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八、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商检局审批, 可以认可社会上具备一定条件的实验室,在商检局监督下实施上述认证的检查工作。
十九、 可以由申请人指定,经商检局认可,指定工厂的专人,负责经常保持同商检局联系,并监督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商检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收费标准
二十、 样品鉴定费: 按每种商品的不同申请要求,以及鉴定工作的繁简程度
, 收费500至3000元。如鉴定不合格,需要重新申请鉴定,则重新收费。
二十一、 工厂的评定费:对工厂的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评定),根据所需专业人员,所需检查时间,所需旅差费的多少而定,一般收费500至1500元。
第六章 其 他
二十二、 “商检标志”由商检局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二十三、 对获准使用“商检标志”的商品,申请人可以利用广告宣传,让人们知道他已被批准使用“商检标志”,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词句,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商检局的同意,以免在认证和未认证的商品之间引起混乱。
二十四、 “商检标志”只能贴在经过申请并经商检局认证合格的商品上。若违反规定者,除封存此商品外,已出厂的需退回,并按商检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