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出口家用电器的质量,保证出口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维护国家的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制定出口家用电器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管理办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工作。各地商检局管理本地区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工作。
三、 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分为质量合格认证与安全合格认证两种。
质量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表明商检局对该商品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检验,并与标准的全部要求相符合。
安全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表明商检局对该商品按国家家用电器安全标准或国际家用电器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与标准的全部要求相符合。
四、 “商检标志”的式样, 国家商检局统一设的,由各地商检局负责印刷,
并对标志使用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程序
五、 凡是生产经营家用电器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商检标志”。
六、 申请“商检标志的”客户,应先向当地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来人来信)工厂和商品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特殊要求。
七、 商检局应在五日之内, 用信件的方式将鉴定所需的资料单及样品数以及费用估计,并附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寄送申请人。
八、 申请人收到信件和申请表格后,应尽快将填写完整的两份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和全部样品,一并寄送有关商检局。
九、 商检局收到内容完整的申请表以及有关鉴定用的资料和样品后,应向申请人和生产厂发出收讫回执,并提供办理进一步手续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审 定
十、 商检局按有关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鉴定并审查设计图纸、工艺操作规程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