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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林业部公布)

 第一条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 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
、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 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 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侯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 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 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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