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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耗用大量外汇,盲目进口某些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和成套散件,对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上述问题,除用行政手段干预外,必须进一步运用经济手段加以调节。因此,决定对若干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开征进口调节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税品种为: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八吨以下载重车、摩托车、录相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见附表。
 二、 进口调节税由海关在征收(或者补征)进口关税时一并征收。
 三、 进口调节税的完税价格为货物的到岸价格。
 四、 国务院或海关总署、财政部制定的减免税办法中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的商品,其调节税也相应地予以减免。
 五、 对应征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如需减免,由国家经委审定。海关凭国家经委的证明文件予以减免。
 六、 征收调节税的其他有关事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 征收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开征日期,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八、 各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 进口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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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则  ┃            ┃  进口关税税率   ┃ 进口调
       ┃  货 品 名 称   ┠─────┰─────┨ 节 税
 号  列  ┃            ┃ 最 低 ┃ 普 通 ┃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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