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条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 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 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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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 间 名 称 │ 窗 地 比 │
├────────────────┼────────────────────┤
│ 卧室、起居室、厨房 │ 1/7 │
├────────────────┼────────────────────┤
│ 厕所、卫生间、过厅 │ 1/10 │
├────────────────┼────────────────────┤
│ 楼梯间、走廊 │ 1/14 │
└────────────────┴────────────────────┘</font>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 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 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 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
第二节 建筑设备
第4.2.1条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