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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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