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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 厨房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  1.80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  2.00平方米;
  三、外开门的厕所   1.10平方米;
  四、内开门的厕所   1.30平方米。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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