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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1985年6月14日 计设<1985>9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设计技术和成果作为有价值的技术商品进入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的界限,开展设计竞争,防止垄断,更好地完成日益繁重的工程设计任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工程设计招标的目的是,鼓励竞争,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今后大中型项目的工程建设,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招标部门不得有亲有疏,对于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碍。
 第五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程的设计收费,要体现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业、交通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位承担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过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2.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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