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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为了促进粮、棉集中产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家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到一九九0年止,每年用一亿元贴息贷款,扶持粮、棉集中产区搞好转化、转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人民银行负责安排贷款,农业银行负责经营,中央财政负担利息”。为了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贴息贷款主要用于粮、棉集中产区发展粮、棉加工、付产品综合利用、饲料加工、食品加工、农村鲜活产品的储藏、保鲜和畜牧、水产的养殖等。
 粮棉集中产区是指:山东、 河北、河南、安徽、江苏、江西、四川、浙江、湖
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十二省的粮、棉生产集中的县。
 第二条 贴息贷款项目必须符合行业规划,有利于粮食转化、棉花转产。要优先安排周期短、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既要考虑就近就地发展加工业,又不要过于分散。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专业户、联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也可用于他们与国营单位联合经营的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贷款者必须是生产、 经营的经济实体, 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有30%到50%的自有资金,有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报告,确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每一个专业户贷款一般二、三千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贷款要贯彻自愿原则。 由用款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 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人行、农行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还款能力,贷款年限等进行审查核定。安排情况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备案。
 第六条 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于上年第四季度由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农行联合上报。由农牧渔业部审查,提出分省数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后联合下达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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