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WTO规定(TRIMS第四条):禁止“ 外汇平衡”要求)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为解决外汇平衡出口商品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85)外经贸管出字第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江苏省经贸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最近,我们先后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柳州地区桂雅企业有限公司直接出口重晶石、锰矿、金属硅、竹制品、棺材板、灵香草、红砖等七种商品的(85)桂经贸资字第29号文和江苏省中外合资企业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为解决外汇平衡,委托国内有关工厂加工一批药品由该公司直接出口事,给江苏省经贸厅的(85)华瑞药字第37号文的抄件。为此,我们对中外合资(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出口非本企业产品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
七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根据批准的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产品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后纳入计划解决。”因此,广西桂雅企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华瑞制药有限公司都不能出口本合营企业以外的产品来解决外汇平衡。最近召开的全国利用外资工作讨论会上又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请遵照执行,并请海关按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