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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
 (1985年6月5日)


国办信访局:
  5月28日来函所提问题,经请示领导答复如下:
  中发〔1979〕47号和〔1979〕7号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前者讲的原则针对的主要是土改中错划的部分,后者则是指“四清”错划的人应如何处理,两个文件针对的时间和情况有所不同,而且前者是要执行的,后者是指明供各地参考的。各地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文件掌握执行。

附: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如何理解
             给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函
       (1985年5月28日 综(85)访字第5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1974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委关于纠正社教运动以来错订地主、富农成份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79〕7号)中第3条规定:“因错订而没收的房屋,如属集体占用,应予退还;如已分给贫下中农,而错划户住房有困难的,可由集体帮助适当修盖一些房屋。”而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转发《四川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7号中第2条又规定:“又如对错划地主、富农成份,错戴地主、富农分子帽子的,主要是政治上改正,被错划、征收的财产,原则上不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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