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粮食企业在合同寂购内按实际收购的粮油品种、等级、数量、价格和加价比例同农民进行结算,收购什么品种就按什么品种,收购哪个等级就按哪处等级,收购原粮、油料就按原粮、油料结算支付加价款。同时在不超过定购总量的情况下,由于多收购优质粮而增加的价款也一并按实际支出数下财政部门结算。符合中央规定多支付的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按地方规定而多支付的加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⒊ 地方用中央财政已支付加价款的粮油,转作议价销售或出口时,要按品种、数量、计价比例计算,将加价款义回中央财政。
⒋ 继续实行粮油加价款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粮食 、财政厅(局),在每个季度前三十天,联合向商业部、财政部报送粮油加价款季度支出预算(表式附后),经商、财两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按季(月)下达预算支出指标。粮食年度终了后,粮食厅(局)在五月底以前向财政厅(局)报送年度支出决算(表式附后);财政厅(局)审核后,在六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抄报商业部一份)审批。
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大连、哈尔滨等计划单列市,粮油加价款预决算报表,仍报给所在省粮食、财政厅(局)审核汇总,并抄送商、财两部。
二、改进财政对粮食企业下午性亏损补贴的管理
为了调动粮食企业的积极性,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粮食商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暂维持现行办法,但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定额管理。定额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按统销价供应的粮油,一九七九年以前的统销价与统购价之间的差价(一九七寻年统购价提高的部分仍执行价差补贴办法);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业务发生的合理商品流通费用;按国家规定所发生的营业外收支净额;国家储备粮油和代农民储备粮食的费用(储备数量增加或减少时,要相应调整补贴数)。
凡经营议购议销业务和管理不善等所发行的亏损,一律不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
具体的定额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粮食厅(局)参照年几年的实际情况商定。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后,企业如有利润,可实行利润留成办法。
三、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加价款。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密切配合,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这次调整粮油销售政策和价格,影响企业与财政、中央与地方财务收支如何结算问题另行通知。农业税(公粮)的片收办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角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