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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
 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国务院决定, 从一九八五年粮食年度(当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下同)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内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强对粮食财务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改进超购粮油加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一)由中央财政支付加价款的粮油范围
  ⒈ 按国家规定合同定购的小麦、稻谷、玉米和经商业部批准个别地区在合同定购数量以内安排收购的当地习惯作为主食的小米、青棵、高粱和莜麦四个品种。
  ⒉ 按国家规定合同购内的棉籽、油菜籽、花生和生产区的芝麻、葵花籽、油茶籽、胡麻籽等。不实行合同定购的地方,仍按现行加价办法执行。
  ⒊ 下列油不属于加价范围:品种兑换粮、票证兑换粮、收回借销粮、议购粮、外地调进粮和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等;除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新疆五省(区)外,其他地区收购的葵花籽,各地收购的豆油、米糠油、玉米胚芽油以及原已退出统购由农民自行处理的食用油脂油料。
 (二)粮油加价比例及幅度
  ⒈ 合同定购内的粮食,在不突破“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 购价)总水平的前提下,国务院已经确定了分品种的价格和计划比例,各地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核定的比例执行。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自行提高。
  ⒉ 属于加价范围的食用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
  ⒊ 粮油加价幅度,仍为原统购价的50%,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自行提高。
 (三)超购粮油加价款的管理和结算
  ⒈ 从一九八五粮食年度起,对粮油加价款改列预算支出。由财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下达支出预算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粮食部门财务电讯月报汇总上报的加价款会付情况,审查核实后拨款。也可以按国务院规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品种、加价比例、加价幅度和一九八四粮食年度实际收购食油数量,计算粮油所需加价款数额,包给地方财政管理作用,但完不成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央财政相应收回加价款。如因年景丰歉影响地区间定购任务有变化时由财政部相应调整预算指标。食用油脂油料的加价款按实际收购数量,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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