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提高财政支援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对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农中的一部分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办法。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每年安排的扶持发展农业生产资金和借出回收资金构成。
 二、借款对象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借给中央农口一些资金困难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用以支持科研和技术措施、发展多种经营及其他农村商品生产项目。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原则,具体发放给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或其他受援者,并负责组织回收和归还。
 三、借还手续
  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应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必要的评估认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部拨款(今年暂先拨款、再补办借款合同)。
  到期应归还中央财政的支农周转金,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填写金库一般缴款书,以“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并在缴款书中注明到期合同的编号。 当地金库收款后, 以“往来款项”科目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连同缴款书的第三、四联随划款报单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转报财政部。
 四、归还期限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归还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此项资金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要收取逾期占用费或扣低有关专项拨款指标。逾期占用费收取率另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