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价可作相应的浮动。
6、 如遇有因输变电能力不足造成地区或电厂窝电,可集资建设输变电线路,把这部分电量充分利用起来。由集资单位和电网参照集资扩建新建电厂的办法具体协商办理。(二) 买用电权的集资办法:
1、 各电网可以从国家新建电厂当年增加的发电容量中,提留10%作为集资办电的售电资源。
2、 集资单位可在交款的第二年或发电机组投产的当年开始用电,电价按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用电权二十年不变。
3、 各电网按每千瓦供电能力实际综合造价, 向集资单位出售用电指标, 一年办理一次,认购完为止。出售电的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业部门会同经委归口办理,并优先售给重点企业或产品适销对路、质量高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4、 集资单位购买用电指标,用外汇购买的可以优先,并鼓励用设备、材料折算成人民币购买用电指标。
5、 集资办电的投资,应统一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二、 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
(一) 用国家分配的加价燃料所发电量,增加的燃料费用纳入成本,并相应提高售电价格。经水电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 允许电网自行组织议价燃料多发电,对这部分电量,电网可加收燃料附加费。(三) 电网可以组织用户自筹燃料,由电网组织有关电厂多发电,电网统一收取合理的加工费。
(四) 为了充分利用电网低谷电量和控制高峰负荷,电网对有调整用电负荷能力的用户应采取高峰低谷电价办法。低谷电价可比现行电价低30%至50%,高峰电价可比现行电价高30%至50%。各电网对自己管理的发电供电单位也应实行内部高峰低谷电价。高峰、低谷的时间范围和电价数额, 由电网局按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 报水电部审批后执行。
(五) 对水电比重较大的电网,应采取丰水的弃水期、枯水期不同电价办法。丰水的弃水期电价可比现行电价低30%至50%,枯水期电价可比现行电价高30%至50%。丰水的弃水期、枯水期间范围和电价数额,可由电网局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水电部批准后执行。
(六) 中外合资办电企业或利用外资办电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所发电量全部进入市场调节, 可以按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核定售电价格, 由水电部商省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 为保证广大用户正常安全用电,要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对不按国家计划供电、用电的单位,应采取经济制裁措施。超计划用电的要扣还超用电量,对难以扣还的电量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加收的电费除按税法规定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外,其余留给企业做为改善供电条件、加强用电计量等科学管理的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