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
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5]72号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
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速电力建设,搞活电力工业,用经济办法管理发电供电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把国家统一建设电力和统一电价的办法,改为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投资建设电厂,并对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的办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集资办电
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集资扩建新建电厂;二是买用电权,把这部分资金转为电力建设资金。
(一) 集资扩建、新建电厂的办法:
1、 集资建设的电厂或机组,其产权所有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长期不变,分取利润;二是产权归电网,由电网用发电利润分期向集资单位还本付息。以上两种方式,集资单位可按投资比例分享用电权,二十年不变。
2、 集资电厂可由集资单位成立联营公司,独立经营,与电网签订供电用电经济合同,也可委托电网代为经营管理。
3、 集资办的电厂或机组从投产的当年起,可用新增的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70%或80%的基本折旧费还本付息。
4、 集资电厂或机组的用电分配, 由电网代为管理的, 按当年可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分配,第二年按电网火电平均利用小时分配。水电分配办法另定。独立经营的,按实际发电量分配。
5、 集资办电所需成套设备、燃料、三材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由国家安排成套设备、议价燃料(纳入国家运输计划),三材由市场调剂解决;二是进口设备和材料,用议价燃料发电(纳入国家运输计划)。 无论哪种办法都应按投资核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