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军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八日以船总军
〔1985〕503号文发布)
最近,一些单位来人、来文反映,在学习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随行规定》的过程中,对于军品技术转让是否收费,按什么标准收费,技术转让费能否计入产品成本等问题,由于对文件理解不一致,出让方和受让方常引起争执。一些按计划急需转让的技术因而不能及时转让,出让方不再提供图纸、技术文件和技术服务,受让方不能及时投入试制和生产,一些装舰设备的试制、生产计划受了影响,要求总公司协调和作出具体规定。
大力开拓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便技术成果商品化,目的是为了促进科研和生产结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这个方向必须坚持。但是,由于军品技术成果绝大多数是执行国家或上级的计划,由国家拨给科研试制费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直接用于军事装备的军工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有一定的保密范围;军品销售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和低利政策,销售量有限;军品技术转让费不仅与出让方、受让方有关,也与使用方有关。因此,军品技术转让如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具体的政策和制度,船舶总公司为此专门向国防科工委写了请示报告,国防科工委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
为了不影响当前军工科研和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军品技术转让的具体规定未下达以前,对船舶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军品技术转让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让方是执行国家或上级下达的计划,由国家拨给科研试制费研究、开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受让方是直接用于军事装备的项目,技术转让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不能影响当前军工科研生产任务,其技术转让费目前先挂起来,待上级领导机关的具体规定下达后,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上级规定另行协商处理。对于所需转让费不多,经双方协商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暂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
二、军民兼用(受让方不是直接用于军事装备的)或军转民的技术,应进入技术市场,技术转让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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