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刑法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