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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有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四、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不设本科目,而在有关材料科目或在不同的材料类别之下,分别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41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应付的加
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都应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和退回的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应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加工中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材料的品名、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 , 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1451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从一个车间转入另一个车间的自制半成品,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内结转,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从仓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 视同产成品销售处理, 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四、自制半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自制半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分摊领用或发出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差异.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但应另设备查帐簿,对仓库或车间存放的自制半成品进行详细的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1461 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产成品,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尚未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尚未实现销售的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展览的产成品等。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售出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应自本科目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产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四、各种产成品也可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
,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或寄售)产品的企业,应增设“1471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应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产品清单(载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货款净额及时汇交企业。企业将委托代销的产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成本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税金”科目和“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科目, 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代销产品的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
  六、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商品产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476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和“2176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应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金额,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科目;同时按已经代销的商品的规定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以减少受托代销商品的结存金额。应交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税金,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 科
目, 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托
销单位” 科目, 贷记“其他业务利润”科目。将代销商品的贷款净额(货款减去应代交的税金和应收手续费后的余额)汇交委托代销单位时,借记“应付帐款——××托销单位”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受托代销的企业对于收到的受托代销商品,也可以不设“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和“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而只设一个“受托代销商品”备查科目,用单式记帐法进行记录。
  七、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或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购销业务的企业,应单独设置“1481外购商品”科目核算。外购商品应以进价和入库前的运输、装卸等费用为实际成本,作为记帐依据。
 150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批准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资金。
  二、本科目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财产价值记帐。
  三、企业向其他企业进行的长期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投资利润,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五、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时,应按原投资数冲回本科目。收回投资大于或小于原投资数的,其多收或少收之数,应作为投资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511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附属企业(如分公司、分厂等)的资金。附属企业收到公司拨来的资金,应在“3111公司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将银行存款拨付附属企业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将固定资产拨付附属企业时, 应借记本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为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将已计的折旧同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拨付附属企业的外币资金除应记录实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企业确定的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按外币银行存款的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并将差额转入“管理费用━━汇兑损益”科目。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 , 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一)房屋及建筑物(二)机器设备(三)电子设备(四)运输工具(五)其他设备等五类。有轮船、火车的企业,还应将轮船、火车单独设类。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的分类。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合营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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