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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央预算安排的投资,贷款收回归中央的原则,国务院各部门“拨改贷”投资安排给地方包干建设或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按《暂行规定》属于不计利息、免还本金的,预算划转到地方;属于还本付息的,预算不划转,由各部门比照直属项目和直供项目进行管理并督促借款单位还本付息。
 三、 关于建设项目厂外协作配套工程归还贷款 问题
  建设项目厂外协作配套工程,如铁路专用线、通讯设施等,原则上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贷款 。
 四、 关于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
  按照《暂行规定》,归还贷款应尽量用企业的自有资金,然后再按照国家规定用交纳所得税以前的利润。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基本折旧基金。 在具体执行中可以参照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项目建成投产三年内,国内项目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80%还贷款;国外引进大型项目,折旧基金10%留给企业,90%还贷款。项目投产三年以后,所有贷款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50%还贷款。
  2.基本建设收入中,用于归还贷款的比例,国内项目应低于60%,引进项目应不低于90%。
  3.投资包干结余中,用于归还贷款的比例应不低于50%。
  4.其他自有资金。
 五、 关于以前年度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的问题
  按照《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的,仍按合同执行。在具体执行中按以下情况办理:
  1.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经签订借款总合同的,总合同继续有效,不再调整。
  2.一九八四年底以前签订年度只借款合同,一九八五年需要继续用款的,应将一九八四年度以前的贷款本息余额计入一九八五年签订的新借款合同内,并执行新的利率和有关合同条款。
  3.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已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的贷款项目,一九八五年不再用款的,还本付息期间合同继续有效,不再调整。
 六、 关于在建项目借款金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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