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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执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执行后,有些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解释。经研究,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贷款本息豁免问题
  1.《暂行规定》二十九条(一)~(四)款所指不计利息, 免还全部本金的项目,只限于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2.不计利息、免还本金的科学研究项目,只限于各部门、各地区所属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学研究项目。
  3.行政机关,指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列入行政编制的机关,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司和事业机构。
  4.物资储备项目,只限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项目。
  5.为了严格执行第二十九(一)~(四)款的规定,从五月一日起由国务院各部门正式下达豁免这类项目贷款的计划,但须将文稿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会签,并抄送备案。以前已经豁免的项目,不再办理会签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可比照办理。
  6.《暂行规定》三十条规定豁免的在建项目和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在建项目,现在均先办理借款手续,需要豁免的,以后根据情况,再按规定提出经济核算等方面的资料申请豁免,上报审批。第二十九(五)款中的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经济核算等方面的资料申请豁免,上报审批。
 二、 国务院各部门安排由地方包干建设或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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