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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第二批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2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 国办发[1985]35号)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迅速制止旅游系统出现的不正之风,对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发展旅游事业关系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整顿,坚决刹住不正之风,为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各地区、各部门的涉外单位要认真检查涉外活动中的问题,凡有收取回扣等不正之风的,都要坚决予以制止。

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


  近年来,我国旅游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大好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 其主要表现是旅游部门有些职工利用带领旅游者去商店购物和到餐馆吃风味餐的机会,从商店或餐馆收取回扣。还有少数旅游部门的职工私收小费,套换外汇券,为收取回扣热衷于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有的旅游经营单位为了增加收入,竟克扣旅游者的餐费和饮料费,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这些不正之风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有些外国旅游团因为被过多地拉去购物,减少了参观游览的时间而不满。有少数人员为了多得回扣,把过多精力放在带领旅游者吃风味餐和兜售商品上,致使服务质量下降,个别人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这类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必将损害我国的声誉,影向旅游事业的发展,也会毁掉一批干部。为此,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 出售旅游商品的商店、接待旅游客人的餐馆,不得用给个人和单位回扣(包括优待券和实物或其他报酬)的办法来招揽顾客。旅游部门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从商店、餐馆收取回扣(包括优待券和实物或其他报酬)。
 二、 旅游部门的任何个人,不得接受旅游者付的小费和赠送的礼品。其赠送的礼品,如实在推辞不掉,应交公。
 三、 旅游部门的任何个人,不得用替旅游者购物、付款等形式套换外汇券,更不得进行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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