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失效]

 六、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的单位向海关报关出口产品时,应随同出口报关单填写“出口产品证明”。产品出口后,由海关在证明上签章,作为退、免税凭证。
  海关每签发一份“出口产品证明”,按规定向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单位收取签证费人民币十元。
 七、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计算免征本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退还“扣除项目”已纳税款时,可采取“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即先对出口产品按内销产品的征税方法计算征税,然后以出口产品的全额乘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
 八、出口卷烟、白酒、水泥、氮肥等多档税率的产品,由于出口后很难确认其在工厂是按何档税率交纳的产品税款,因此,为简化手续,我们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和这四项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如下:
    卷烟60%;      啤酒20%;      氮肥5%。
    白酒30%;      水泥10%;
 九、外贸企业出口下列税目范围的纺织品,一律按连续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退税:
  人造皮毛;         纯麻布;
  其他毛纺织品;       毛、纯麻、丝针织面料;
  绸缎;           针织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
  其他机织丝织品;      纺织复制品。
 十、《规定》十三条规定的 “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包括不得减免出口产品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款,用以归还贷款。
 十一、财政部原批准对供出口的化妆品、鞭炮焰火、焚化品、铝质拉链减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内出口上述四项产品的,按照征多少艮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四项产品一律恢复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出口后亦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十二、“出口产品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在“证明”和“申请表”未统一印发前,出口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和退税时,可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