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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1985年4月15日<1985>工商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局)、商业厅(局)、人民银行、体委、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商业局、人民银行、体委:
  前一个时期,不少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各种彩票、奖券,这些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腐蚀人们的思想,有害于精神文明建设,干扰当前的经济体改革。
  各种奖券得以大量发售并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发挥媒介作用的广告,起了传播的作用,助长了不正之风。因此,在制止滥发奖券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奖券广告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刊播工商企业有奖销售和单位、个人有奖募捐的广告。
 二、文体活动主办单位,为了筹集文体事业开发资金而举办有奖观赏活动等,需刊播售票广告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地方举办的,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属于中央各部门举办的,应出具国务院批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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