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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制暂行条例

 第六条 科技合同局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组织年度实施。可实行招标制,或以指令性计划下达。
 第七条 科技合同局可按需要组织非常设专家小组或委员会, 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项目进行课题分解,提出具体目标及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指标,组织招标或下达计划。
  院属各单位均可投标。同时鼓励院属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起来联合投标或争取指令性计划任务。
 第八条 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投标书或计划任务书,必须由准备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填报,经所在单位组织初审,由所长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后报送委托方(一式十份)。
 第九条 委托方收到合同项目投标书或计划任务书后,组织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进行评审。
  对提交审查报告的评审人员由院给予适当工作津贴。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须对评审的具体内容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违犯,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确定受托方后,即由双方就最终成果及提交成果的形式,意义及效益,计划进度及指标,所需条件、经费总概算,及院内外各单位集资办法,项目津贴以及奖惩办法等,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草签合同。
 第十一条 受托方为落实任务,可在研究所内部或同其他协作单位自行签订内部合同或协作合同。在此基础上,由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定合同,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的执行,逐步实行项目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 受托方负责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委托方负责合同规定的条件保证,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以及最终成果的评定及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方拨付受托方的合同经费,由受托方按合同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费;加工、计算、分析测试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直接为合同项目服务的业务会议、出差、考察、资料印刷等业务费以及必需的实验室改装费;聘任科技、辅助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固定人员工资以及科研基建费)。超过合同规定的经费,由受托方负责解决,节余经费留归受托方。如有确属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较大赤字,经委托方调查核实,给予适当补贴,但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0%。对确有需要出国考察,商谈引进人才和技术,开展合作研究的,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允许使用少量合同经费进行与任务直接有关的科技外事活动。具体款额在合同签订时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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