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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制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项目
 合同制暂行条例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全院多学科、综合性的力量用于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的、关键的、综合性的科技任务,严格科技工作的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合同,系指受托方(乙方,即院属各单位,包括院与其他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以及院属各单位与院外有关单位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与委托方(甲方,即中国科学院科技合同局)之间为完成某一重点科技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各方必须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经济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应有明确应用目标、技术指标,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一般能在三五年内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包括:
  1.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对提高工农业技术基础和生产水平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3.重大技术改造、更新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重大科研工程)中的科学技术难题及某些特别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具有重大资源和开发优势的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和开发利用;
  6.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开拓性及风险较大的新兴技术开发;
  7.具有特色和明显优势,须由国家及我院投资的一部分发展工作;
  8.援外或对外承包工程中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要把争取和完成国家和院的重点科技合同项目放在首位。同时要充分挖掘潜力, 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其他科技任务, 直接与委托方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合同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学部、计划局、科技合同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家、部门或地方的重大科技任务,以及我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长远发展的需要和各所建议,提出院重大科技项目的建议;由计划局负责,会同科技合同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向全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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