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从获准资助的课题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用以抵付与课题有关的公共开支。
第十七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由科学基金局以资金拨款方式拨入申请人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技人员联合申请的课题,需明确一个受款单位),按课题建帐、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申请者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数字。超过时,由所在单位调剂解决。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追加,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说明理由和根据,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科学基金局审批;或作为新开课题,重新申请。课题完成后,节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并优先用于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工作。资助课题中途停止或撤销,应将余款和器材处理收入交回科学基金局。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的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均作为院的任务,列入研究所的科研计划。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及合作、协作人员均须遵照本条例,认真执行研究计划,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每年一月底前,课题负责人应向所在单位和科学基金局书面报告上年度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和经费使用计划。在不改变研究计划确定的目标、总进度和经费用途的前提下,课题负责人对研究工作的安排、调整和经费使用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检查和监督资助课题的执行,并组织单位内的协调配合和条件保证。申请课题的获准率和资助课题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研究单位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 资助课题工作结束后, 应认真进行总结, 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工作总结,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学基金局。
第二十三条 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评价、鉴定、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报送科学基金局。
第二十四条 由于正常原因,资助课题的研究方案、工作计划及课题组成员,需要做重大调整或终止工作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科学基金局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