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院属单位的助理研究员及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均可参照选题指南,提出课题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科学基金局规定的格式,认真负责地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内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申请前应对国内外有关研究工作情况和趋向进行调查了解。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要明确、具体。资助研究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有些需时较长的研究课题,可分阶段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
第十条 申请书报送前,须先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就申请课题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概算的合理性,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问题,组织审议、落实,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送科学基金局一式十份。
第四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局随时接受申请,定期审批下达。当年资助课题的申请书应不迟于上年九月三十日送到。迟于规定期限者,转为下一年度待审课题。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局受理申请书后,将其中符合要求的,邀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或开会评议。在归纳同行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对资助与否和资助金额提出建议,送请学科评审组审核。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局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审核意见及经费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平衡,对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限额的研究课题做出安排;对单项资助金额超过限额的研究课题,提请院内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课题评审结果,由科学基金局正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获准课题的申请人,须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科学基金局审核,并据以拨款;如有不同意见,亦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未被批准的课题,经修改申请内容或进一步研究探索,重新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是哪一个课题的修改方案。
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院内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拨款,同时接受个人、团体的捐赠。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完成该课题直接需要而现有条件不能解决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业务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聘用科技人员的工资补差和津贴、 必要的临时用工劳务支出。 不包括固定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公务费、行政设备费、基建费和实验室改造所需仪器设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