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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内科学基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院内科学基金暂行条例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有效地提高研究水平,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我国科学事业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院内科学基金。
 第二条 院内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科学院所属单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院内科学基金采取同行评议的办法,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
  一、科学意义重要,学术思想新颖,预期可能导致新发现,对本学科的发展或新领域的开拓起较大推动作用;或有较重要应用前景,研究结果可能成为新发明、重要技术创新的基础;或有助于发挥我国自然条件特点和自然资源优势,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三、有适宜的学术带头人和胜任工作的研究技术力量。
  四、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装备等工作条件。
 第四条 在符合第二条、第四条的前提下,院内科学基金优先支持有才能的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的科学工作者;鼓励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以至院内外的科学工作者自愿组合,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设科学基金局,作为管理院内科学基金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科学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布选题指南,受理课题申请,组织同行评审,发放基金,检查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以及处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院内科学基金的评审机构是由专家和管理干部组成、以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限额以上资助课题,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二年;学科评审组负责审定不超过限额的资助课题,并对限额以上资助课题提出评审意见,成员由科学基金局聘任,任期二年。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七条 科学基金局会同各学部、计划局在院科学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组织拟订院内科学基金选题指南,定期发布,引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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