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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1日)废止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一、为加强研究所内部的管理,建立高效能的业务、行政指挥系统,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由所长全面负责,全权领导研究所的业务、行政工作。
 二、所长要认真贯彻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民主管理形式,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所长是研究所的法人代表,由院任免,向院长负责。所长任期三年。所长在任职期间可申请辞职。
 四、所长除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外,还应该具备:
  1.有办好研究所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勇于改革的开创精神;
  2.有符合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设想;
  3.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干部与职工,特别是不同学科和不同学术观点的科学工作者;
  4.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
 五、所长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本所的业务、行政领导工作,把研究所办好,高效率高质量地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发展科学做出重要贡献。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院的规章制度,调动全所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正确掌握本所的业务发展方向,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努力提高本所的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加强与地方、产业部门、企业和高等院校的横向联系,积极承担科研任务,推广研究成果;
  4.提高本所职工素质,培养、选拔和输送优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
  5.努力改善本所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所长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扩大研究所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行使业务、行政工作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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