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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香港、澳门出口的活猪、活牛、鲜蛋配额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香港、澳门出口的活猪、
 活牛、鲜蛋配额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我对香港、澳门出口的鲜活冷冻商品,历来实行配额管理,均衡出运。但近年来有些地区和单位不按配额出口,高价收购,盲目出运,自相低价竞争,造成港、澳市场混乱,价格下降,国家外汇收入减少。
  为了克服混乱,做好对港、澳市场的供应工作,除我部已宣布对冻乳猪、冻猪肉、金华火腿、大闸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现决定从四月十日起,对向香港、澳门出口的活猪、活牛、鲜蛋(鸡、鸭蛋)也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 凡分配到上述商品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下同)经贸厅(委、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陆运的活猪、活牛、鲜蛋(鸡、鸭蛋)和冻猪肉,供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贸厅(委、局)可委托其驻深圳(或广州) 的机构负责代为发证。发证单位要严格掌握按配额发证,不得超发;如配额规定有每天发运量者,则在许可证备注栏内相应注明,并监督发货单位严格按规定发运,不得超运,少运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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