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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示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示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两年来,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民事请示案件中,由于不少案件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未对不同看法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复。今后,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
十一条
规定的精神,对重大疑难案件,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如认为尚需请示我院,请将讨论情况和你们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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