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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30日<83>沪高民上字第9号请示的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我院研究认为:朱秀珍与张裕仁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张裕仁死亡以前,未曾依法解除,且事实上仍有联系;失秀珍与陈玉林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朱秀珍作为张裕仁的配偶,对张裕仁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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