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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发)


  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
  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产品。
  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
 三、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进口单位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产品,由代理进口的单位向海关代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进口产品一律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产品税或增值税,计税公式如下:
  行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税额)÷(1-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应征税款=计税价格×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五、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1‰的滞纳金。
 六、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交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七、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退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工业品,退最后生产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出品已税农、林、牧、水产品,退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报关出口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免征本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扣除项目”已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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