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7〕14号)取代)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
 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1985年3月22日)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5年2月5日《关于居美辖区塞班我公民黄安宁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外交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办理认证的程序,申请人在驻在国办理无配偶公证书后,须先经驻在国外事机构认证,而后我驻该国使、领馆才能予以认证。由于黄安宁不是以移民身份入境,而是按合约入境的劳工,在赛班没有取得长期居住权,美国国务院不同意为他的无配偶证书办理认证,因此我驻美使馆也无法予以认证。
  为保障出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属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的,所需证件应与华侨区别开来。即他(她)们的婚姻状况证明,可由居留地公证机关为其出具在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公证书。对于其出国的婚姻状况仍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